結婚禮車,租禮車,禮車出租,新娘禮車公布法庭錄音一律判刑 合理嗎

【記者黃啟結婚禮車明台北報導】律師公會全國聯結婚禮車合會、台北律師公會與結婚禮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司結婚禮車法民間社團22日表示,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4年1月7日,一讀審查結婚禮車通過《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結婚禮車修正草案,預計將送交結婚禮車院會完成立法程序。該條條文如下:


「經許結婚禮車可自行錄音、錄影或持有法結婚禮車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結婚禮車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主張或維結婚禮車護其法律上利益外之使用。


違反前結婚禮車項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結婚禮車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團說,不反對就恣意散結婚禮車布或公開播送法庭的錄音或錄影,應予以一定的規範結婚禮車或處罰。然而不合理的是,結婚禮車該條文通過,如果沒有例外的規結婚禮車定,任何直接、間接公布法庭錄音、錄影之結婚禮車人,都將面對一年以下有結婚禮車期徒刑的刑罰。而為了公共利益,卻最有可能成為被處罰的對象,就結婚禮車是新聞媒體、教師學者、法務人員、律結婚禮車師或公益團體。


公開結婚禮車審判是最基本的法治原則,除法律明文規定禁止結婚禮車公開審判之案件外,適當公開結婚禮車審判的錄音、錄影,讓新聞媒體得以結婚禮車合理引用報導、讓教師得作為教學使結婚禮車用、讓法務人員或律師結婚禮車得於案件上作合理使用以及讓公益結婚禮車團體據以進行評鑑,都是結婚禮車合理的使用,實不應禁止或處罰。


司法院提出法院組結婚禮車織法第90條之4草案,結婚禮車不區分使用的目的與理結婚禮車由,一律禁止散布公開法庭錄音、錄音,還要處一年有結婚禮車期徒刑的刑罰,較諸目前刑法關於妨害秘密罪章尚限於無正當理結婚禮車由始成罪之規定,實有違比例原則。


民團主張,公開審判的錄音、錄影,在法理上,原結婚禮車則應該允許公開,例外時結婚禮車方得依法禁止。對於極嚴重的不合理使用若要科以刑罰,也結婚禮車必需嚴格限制處罰的對結婚禮車象與範圍,刑責更需符合比例原則。


因此,結婚禮車民團對於該條文草案,無限制、無差別、無例結婚禮車外地將公開法庭錄音、錄影者一結婚禮車律以刑罰制裁之方式,表示結婚禮車嚴正反對之立場,並籲請立結婚禮車法委員們,切勿通過這結婚禮車種大開法治倒車的法案。201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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